安顺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印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服务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印章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层面的党委印章、行政印章、学校钢印、法定代表人印章、学校合同专用章、各基层党委印章、各部门(学院)印章、各团总支印章、各教师党支部印章、各学生党支部印章、贵州省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印章、贵州省高校乡村振兴研究中心印章、贵州省屯堡文化研究中心印章、安顺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印章等。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是我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使用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各部门(学院)对本部门(学院)印章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 制发与缴销
第四条 学校各类印章均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监督制发,任何部门(学院)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使用印章。如若违反,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及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凡经学校批准新设或更名的编制机构,可申请刻制印章;凡印章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可申请重新刻制印章。校级层面的领导小组及其它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报校领导审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刻制。
第六条 部门(学院)撤并或更换印章,需上交印章,统一由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三章 印章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七条 学校党委印章
学校党委印章名称为“中共安顺学院委员会”用于以党委名义上报、下发、平送的文件、报表、公函、请柬、奖状、政审等。
第八条 学校印章
学校印章名称为“安顺学院”,是学校的法定名称,体现学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用于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平送的文件、各类统计报表、公函、聘书、请柬、奖状、各类证书、合同、协议、科研项目申报书、职称申报表、各类证明、各类审批表等材料。
第九条 学校钢印
学校钢印名称为“安顺学院”,用于安顺学院的工作证、学生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肄业证书等证件的照片压印。若上述证件中盖有钢印的照片已遗失,不得将原照片粘贴在上述证件上并再次加盖钢印。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名称为学院院长姓名,是代表校长行使法定权力的凭信,用于具有法律义务的各类合同、协议、文书等。
第十一条 各部门(学院)印章
各部门(学院)印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仅限于办理业务在校内使用。经学校同意后,可在本部门(学院)业务范围内对外使用。
第十二条 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整个机构权力,只能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超过这个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学校领导签名章
学校领导签名章代表该领导的身份,是行使职务的标志,在一定范围具有规定的效力。校长签名章用于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有关报表、项目 申报书等。
第四章 印章管理
第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类印章的综合管理,印章刻制完成,经党政办公室办理印章启用手续后方可使用,启用新印章同时交回旧印章。印章遗失时须立即向党政办公室、分管校领导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其中法定代表人印章、学校领导签名章不能与公章一起同盖、同人保管;各部门(学院)负责本单位印章的直接管理。
第十五条 各部门(学院)要对印章实行专人、专柜管理,谁管理谁负责。平时印章要随用随锁,下班后及节假日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印章存放和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人要坚持原则,严格按规定用印,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的,必须承担管理使用直接责任。
第五章 印章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层面的各类印章由党政办公室专人保管和使用,用印时不能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每次使用完毕后立即放回保存处,不得长时间放置于办公桌上。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带离,同时必须由党政办公室工作人员现场监管。各基层党委、各部门印章由主要负责人监管使用。
第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核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填写《安顺学院印章使用签批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一)上报及下发的文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三)与本部门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明等;
(五)签批单上有明显涂改痕迹的;
(六)其他认为不能盖章的材料。
第十九条 所有用印材料,均应在用章登记本上进行登记,遇有重要材料,可复印存档以备查。
第二十条 学校印章用印一律办理审批手续,谁审批谁承担责任。用印单位应就用印材料的内容、数量等填写用印申请单,经学院审批后交监印人(党政办分管副主任)核对、安排用印。
(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公文、公函等,要有主要领导或委托的分管校领导签发的拟文稿。
(二)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书等文件,一般要经业务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分管的校领导复审、校长(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三)以学院名义发出的报表、聘书、请柬、奖状等,一般 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学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学院已发正式文件明确的事项,党政办公室可以正式文件为依据直接安排用印。
( 四)部门、教学单位申请使用学校印章,原则上需要报校领导审批同意。
(五)学生(含毕业生)、教职工个人事务有关材料,须经涉及事项(如党务、组织、人事、财务、教学、学生、计划生育、后勤、法律、安全等)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审核。其中个人收入证明、公积金申请表、在读证明、学历证明、毕业证证明、在职证明等加盖归口职能部门公章即可。若有特殊情况,严格按照用印流程,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六)除教师节表彰外活动,其他表彰一律以文件形式代替荣誉证书。
(七)关于参会回执类的盖章,没有要求加盖公章的,则不加盖。若已经明确加盖公章但未明确加盖学校公章的,加盖部门公章即可。若已经明确加盖学校公章的,党政办公室可根据部门(学院)的签批意见加盖公章。
(八)用印材料的内容、形式、法律和政策规范由申请使用单位负责。党政办监印人对不合规范、程序的材料有权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对不按程序办理、不规范、违反政策和法律的材料,有权拒绝用印。除监印人刻意刁难造成工作延误由党政办监印人负责外,因用印内容、形式、程序不规范等其他原因影响工作时效的,由用印申请单位负责。
(九)学校印章一般只按业务性质针对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使用,不直接对学生、校外人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印章严禁在内容有缺项、不完整的材料上使用,特殊情况须经学院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需要在正常上班时间之外、节假日用印的,需提前预约。
第二十三条 用印人压印要规范,不能歪斜、倒转、不能拖动、滑动,确保字迹、图案完整、鲜明。有 日期的一般要盖住年份后两位数,后盖住日期,尽可能保持印章名称主要内容在日期所在行之上,印章编号在日期所在行之下。
第二十四条 用印人对每次用印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内容 包括用印事项、用印申请人、用印审批人、用印时间、用印数量等,但经领导签发的正式文件、留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等可不登记。
第六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 使用学校印章须通过相应审批程序并填写《安顺学院印章使用签批单》。需经用章申请人所在部门(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报校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走签。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校长签名章、法人证书、法人代表的重要证件(如身份证)时,必须经过校长本人同意或授权。申请使用时,仍需填写《安顺学院印章使用签批单》。在使用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重要证件复印件时,在复印件上写明主要用途后方可盖章。以校党委或行政名义上报下发的正式文件,上行文、平行文由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用印;下行文可由分管校领导签发后用印。
除党政办公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留有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上述证件统一交由党政办公室保管,依申请予以使用。
第二十七条 签批单必须有申请部门(学院)负责人和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使用意见。各类上报材料,经分管校领导或校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上报。
第二十八条 各类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鉴定证书、聘书等,须经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核签名或经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后,可用印。各类合同和协议书在用印前,需经相应部门审核。若涉及著作等发表,需由科研处对意识形态领域审核把关。
第二十九条 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根据管理权限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核签名,报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后用印。
第三十条 凡涉及到学校重大利益,对学校发展有影响的材料,须经校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用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的公章使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