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行为,促进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中心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是指教职工以个人名义在校外组织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管理服务等活动,离岗创业或受学校委派的兼职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校外兼职。
第三条 教职工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学校利益与声誉,不得侵害国家、学校、校外机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校外兼职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二章 校外兼职的范围
第五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从事可扩大本人或学校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的兼职,即鼓励性兼职,主要是指在各类学术组织,或其他非营利性机构、公益机构兼职,在其他高校兼任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不担任实质性工作任务的名誉性职位。
鼓励教职工在我校大学生科技园从事产品孵化、成果转化、创业实践等活动。
第六条 学校不提倡教职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兼职。经个人申请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可以从事与本人专业、学科相关,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增强学术影响力的校外兼职,即限制性兼职,主要包括:
(一)在企业或其他机构兼任各类管理、经营、研发、咨询等职务,或以承担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专业服务等方式兼职并领取薪酬;
(二)在其他学校、培训机构从事教学活动。
第七条 学校禁止教职工从事以下兼职:
(一)接受校外机构的全职聘用,或与校外其他单位签订全职聘用合同(不含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在校外机构兼有实质性工作或与校外机构保持聘用关系者)。
(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
(三)到与学校存在利益冲突关系的机构兼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教职工,不得从事校外兼职:
(一)本职岗位涉及国家或学校机密,因兼职活动可能导致泄密的;
(二)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任务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果的;
(三)承担有科技攻关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任务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在病假、事假期间的;
(五)正接受组织审查或未有处理结论期间的。
第三章 校外兼职管理
第九条 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兼职数量及取酬按以下执行:
(一)学校领导正职可兼任与学校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兼职数量可适当放宽;
(二)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兼任与学校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学校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
(三)学校内设机构处级及以上干部领导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须由党委审批,个人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应以个人名义与兼职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在兼职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与任职、兼职单位发生的技术、经济、法律等纠纷,学校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对于临时性或短暂性且不宜签订协议的校外兼职可不签订协议,但因此产生的人身伤害以及其他一切技术、经济、法律纠纷均与学校无关。
第十一条 教职工申请在校外兼职,必须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单位规定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与服务等工作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教职工申请在校外兼职,不得损害学校的正当利益。教职工的研究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学校所有。教职工有义务自觉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保证个人不对外转让,也不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兼职单位无偿使用学校的发明成果、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期间,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使用明显代表学校无形资产的相关字样;不得以学校教职工的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务活动。
第十四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未经学校批准,本人及校外单位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包括学生)、设备、资金、教室、场地等资源。
第十五条 在校外兼职的教职工在年度考核表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注明兼职的单位、时间、内容等,以便对其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章 校外兼职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安顺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备案表》。
第十七条 鼓励性兼职,报所在学院或部门研究同意后,由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登记,再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 限制性兼职,报所在学院或部门研究同意,由所在单位召开党政联席等会议集体研究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汇总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还须提报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审批。
第十九条 兼职人员与兼职单位签订的协议须报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不得以兼职为由耽误本职工作,兼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考勤等有关规定。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对教职工的日常管理,对于违反考勤规定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在校外兼职者,因对兼职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校声誉受到影响的,年度考核认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未经审批在校外兼职者,一经查实,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兼职行为。并按以下规定合并处理:
(一)追缴兼职期间的常规绩效工资。
(二)视情节轻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要严格把关、严格审批、严格考勤,并加强对教职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于校外兼职的教职工,其所在单位要认真履行初审及监管责任,结合单位实际,审慎论证,确保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并及时上报学校审批或备案。对于审批、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对教职工校外兼职情况管理不力,出现漏报、瞒报的,一经查实,除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理外,学校将对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未尽事宜,提报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附件:安顺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