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顺学院委员会 安顺学院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机制,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是指由学校党委会会议、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
第四条 学校常设的学术组织、非学术组织议事协调机构,作为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组织协调、辅助决策的前置机构,其提出的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审议意见,须按议事规则分别提交学校党委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2.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民族工作、宗教工作、保密工作、教材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3.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发展战略、事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等重要事项;
4.学校章程、议事规则、决策机制、民主监督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审定;
5.学校综合改革及学科、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审定与调整;招生政策、计划的制定及重要调整;
6.学校人才工作规划,人才成长发展的重大政策、工作体制机制等重要制度的审定;
7.学校处级机构和科研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审定,常设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调整及其议事规则的审定;
8.教职工薪酬制度、福利待遇、违纪处理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审定,财务预算调整、筹资、担保及债务等重大财务事项;
10.学校重要办学资源配置与开发,重大资产处置与管理等;
11.学校对外投资、校办产业、产权变更和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等;
12.基建规划和校园规划;
13.对巡视、审计、检查等发现重要问题的整改方案,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14.校级及以上重大荣誉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5.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党政管理机构、二级学院及教学辅助机构等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2.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的人选;
3.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及委员会人员组成;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及委员会人员组成;
5.省级、市级及以上党代表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6.其他需要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建设发展、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省级项目及学校支持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资金安排及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2.国内外重大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合作办学项目;
3.重要基建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和校园建设项目;
4.重要仪器设备采购、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5.学校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和转让;
6.大型庆典活动方案;
7.其他需要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党委会讨论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以及年度调整预算、年度财务预算外20万元(含)以上、年度财务预算内50万元(含)以上资金安排事项;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内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年度财务预算外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内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年度财务预算外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授权分管相应业务校领导与分管财务校领导召开专题会讨论后组织实施;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内2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年度财务预算外2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的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授权分管相应业务校领导与分管财务校领导共同审定后组织实施;学校2万元以内的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授权相应业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2.在坚持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拨付的前提下,党委会讨论决定50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事项;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事项;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基本建设工程款拨付事宜,授权分管相应业务校领导与分管财务校领导共同审核,院长审定后组织实施;
3.银行贷款、还款,投资、融资事项;
4.其他需要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出,启动议事程序。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党委会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院长办公会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导致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分管有关工作的党委委员或校领导应重新提交会议复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按照《中共安顺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安学院党发〔2025〕14号)《安顺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安学院党发〔2025〕15号)执行。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学校“三重一大”决策情况,应列为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三条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协调和督办;学校相关部门(单位)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接受民主监督,听取群众对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在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参与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决策、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违反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泄露会议酝酿讨论过程和与会人员的具体意见及不宜公开的保密内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校内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授权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上级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安顺学院委员会 安顺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安学院党发〔202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