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作者: 时间:2025-05-16 点击数:

安顺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安顺学院院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会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调整预算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学校年度预算外20万元(含)以上、年度财务预算内50万元(含)以上资金安排事项

12.长认为需要提交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3.学校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内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年度财务预算外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

5.在坚持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拨付的前提下,1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事项;

6.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7.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9.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0.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1.教学科研项目设立,教学科研经费管理,教学科研成果申报、奖励、转移转化等重要事项

12.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3.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4.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5.学校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6.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务处分,学生学籍管理、推优、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7.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8.讨论学校重大活动或庆典的安排,师生校内荣誉职位及称号的授予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会议次数。会议由长召集并主持。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全程列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应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可以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或学校有关制度已作明确规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议题审批程序:

1.或学校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的议题,应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准备汇报材料并填写《安顺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审批单》(见附件),经本人审核签字同意,送党政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纳入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库。

2.各部门(含继续教育学院)在日常工作中形成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该单位准备汇报材料并填写《安顺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审批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送党政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纳入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库。

3.二级学院在日常工作中形成需要提交院长研究的议题,由该学院根据议题内容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按本条第二款办理。难以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有争议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协调,特殊情况可由长或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长直接指定办理。

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库的议题数,提出开会建议,报长审核并确定开会时间。明确不上会的议题,学校党政办公室据此将议题审批单、议题材料回退给议题呈报单位,由议题呈报单位按签批意见办理,并报告分管校领导。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实行如下决策咨询机制:

1.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事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到多个单位,事前须与有关单位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又确需上会的,上会时应如实汇报分歧意见。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须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

3.对全校政策性的问题,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论证,拟定方案,才能提交会议讨论。属于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合同文本,须进行法律审查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4.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汇报材料原则上应包括背景或缘由、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政策和法律依据、可借鉴的经验、相关部门的意见、协调情况、处理建议、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事项等内容。学校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完成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单审签并发布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会议材料。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一般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相关单位可以作补充汇报。汇报发言应当简明扼要,对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有明确、具体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并表明态度。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会议主持人在院长办公会议上末位表态。

第十五条 会议进行中,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得临时向参会人员发放资料。与会议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场,若有紧急情况应通过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报告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产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同意、批准或通过;原则同意、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同意、不予批准。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安排熟悉工作的人员参会,并向党政办公室报备。开会时,通讯工具应置于关闭或振动状态,因工作需要早退的须向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议事时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对限制传达范围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按规定范围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泄露会议议决情况;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会议记录未经院长同意,不提供查阅。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五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可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形式公布、公示,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会议决定的事项,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撰写,经院长审定后按规定印发,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需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的事项,按程序行文上报;需与校外联系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单位)和分管校领导落实。会议原则通过的重要方案,提出方案的部门(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完善时限原则为一周以内,完善后送分管校领导、院长审批后印发实施。会议要求对议题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的,原则上议题提报部门(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之内修改完善后报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牵头,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院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二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建立台账,定期调度,直至办结为止。经3次催办仍未办结而又无正当理由的或办理质量不高的转督督办督办2仍未办结而又无客观理由的或办理质量不高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问责。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院长汇报,并定期以《情况通报》印发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各二级单位知晓,原则上一个季度通报1次。

第二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执行;对执行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制作议题单呈送相关领导审阅,发布会议通知,提醒参会人员按时参会,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上级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顺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安学院党发〔202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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