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顺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最高领导机构的议事决策会议。党委会通过做出决定或决议,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四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第一议题”,第一时间组织传达学习,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做到“第一议题”抓学习、“第一遵循”抓贯彻、“第一政治要件”抓落实;
2.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
3.决定召开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并对党委工作报告、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报告及其他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4.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5.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7.意识形态工作、教材及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8.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9.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10.加强对工会、妇联、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大事项
1.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校长工作报告、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3.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以及年度调整预算、年度财务预算外20万元(含)以上、年度财务预算内50万元(含)以上资金安排事项;
5.在坚持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拨付的前提下,500万元(含)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拨付事项;
6.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7.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8.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10.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2.学校党政管理机构、二级学院及教学辅助机构等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
3.学校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
4.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省级、市级及以上党代表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四)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1.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
2.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的重要措施;
3.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五)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需要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会议次数。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学校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全程列席党委会会议。学校党委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发展规划处处长和工会主席、团委书记全程列席党委会会议(干部和案件等特殊议题除外)。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应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纪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派纪委其他人员参加会议,安顺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其他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九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议题可以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学校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凡属学校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或学校有关制度已作明确规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会议研究讨论。
第十条 议题审批程序:
(一)学校党委委员、不是学校党委委员的校领导提出的议题,应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准备汇报材料并填写《安顺学院党委会议题审批单》(可从学校党政办公室网页自行下载,以下简称“议题审批表”),经本人审核签字同意,送党政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纳入学校党委会议议题库。
(二)各部门(含继续教育学院)在日常工作中形成需要提交学校党委会会议研究的议题,由该单位准备汇报材料并填写《安顺学院党委会议题审批单》及汇报材料,经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送党政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纳入党委会议议题库。
(三)二级学院在日常工作中形成需要提交学校党委会会议研究的议题,由该学院根据议题内容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归口管理部门按本条第二款办理。难以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有争议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协调,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党委副书记直接指定办理。
学校党政办公室根据党委会议议题库的议题数量,提出开会建议,报党委书记审核并确定开会时间。党委书记明确不上会的议题,学校党政办公室据此将议题审批单、议题材料回退给议题呈报单位,由议题呈报单位按党委书记签批意见办理,并报告分管校领导。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实行如下决策机制:
(一)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事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涉及到多个单位的,事前须与有关单位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又确需上会的,上会时应如实汇报分歧意见。
(二)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须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
(三)对全校政策性的问题,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论证,拟定方案,才能提交会议讨论。属于规范性文件和重要合同文本,须进行法律审查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四)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汇报材料原则上应包括“背景或缘由、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政策和法律依据、可借鉴的经验、相关部门的意见、协调情况、处理建议、提请党委会会议审定的事项”等内容。学校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完成党委会会议议题单审签并发布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会议材料。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汇报发言应当简明扼要,对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要有明确、具体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并表明态度。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五条 会议进行中,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得临时向参会人员发放资料。与会议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场,若有紧急情况应通过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报告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在党委会会议上实行末位表态。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学校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会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同意、批准或通过;原则同意、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同意、不予批准。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安排熟悉工作的人员参会,并向党政办公室报备。开会时,通讯工具应置于关闭或振动状态,因工作需要早退的须向主持人请假。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议事时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对限制传达范围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按规定范围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泄漏会议议决情况;泄漏会议决议造成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会议记录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不提供查阅。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五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可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形式公布、公示,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会议决定的事项,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撰写,经党委书记审定后按规定印发,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需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的事项,按程序行文上报;需与校外联系的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分管校领导落实。会议原则通过的重要方案,提出方案的部门(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完善时限原则为一周以内,完善后送分管校领导、党委书记审批后印发实施。会议要求对议题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的,原则上议题提报部门(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之内修改完善后报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牵头,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书记或党委会会议汇报。
第二十六条 对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建立台账,定期催办,直至办结为止。经3次催办仍未办结而又无客观理由的或办理质量不高的转督查督办,督查督办2次仍未办结而又无客观理由的或办理质量不高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问责。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并定期以《情况通报》印发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各二级单位知晓,原则上一个季度通报1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学校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制作议题单呈送相关领导审阅,发布会议通知,提醒参会人员按时参会,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授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上级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安顺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修订)》(安学院党发〔202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