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

作者: 时间:2022-01-0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 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主要讨论决定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重大路线方针政策,传达上级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并讨论决定可由学校行政直接实施的贯彻措施。
  (二)讨论决定党委会关于学校行政工作决定和决议的贯彻方案。
  (三)讨论酝酿需提交党委会决定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四)讨论审定学校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和重要的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或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讨论决定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管理中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止,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改革、科研改革、后勤改革;制定和实施学科(专业)发展、教师队伍建设等相关政策。
  (六)审议和执行学校贷款计划,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讨论决定学生学籍管理和奖励、处分中的重大事宜。
  (八)讨论决定单笔开支 5 万元(含)以上至 50 万元(含)以内项目的立项及资金使用安排。
  (九)讨论学校土地、房屋、设施等重要资源的分配调整以及使用方案的重大改变。
  (十)讨论决定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十一)讨论学校对外重大合作及投资事项。
  (十二)讨论拟定、执行和调整学校重要的分配政策。
  (十三)讨论处理教代会暨工代会提交的与行政工作有关的提案,以及关系到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四)讨论学校重大活动或庆典的安排及学校荣誉职位及称号的授予。

  (十五)听取各部门(单位)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通报或交流行政工作情况和信息。
  (十六)需要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行政事项。


第三章 议事准备


   第五条 会前必须认真做好议题准备工作:
  (一)议题可由各部门(单位)提出,也可由校领导直接提出。议题提出前应认真调查研究,对特别复杂或重大的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先期召开专题会进行研讨并签署明确意见。提出的议题必须提供完整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除了有明确的题目和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外,还必须有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意见、建议或方案,特别重要的事项还应提供相关法律和政策等依据性材料。书面材料文字应精炼。
  (二)拟上会议题申请部门(单位)原则上须提前将《安顺学院校长办公会议题申报表》(可从学校办公室网页自行下载)及汇报材料报请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会前 3 天将《安顺学院校长办公会议题申请表》(以下简称“议题申请表”)及材料统一报送学校党政办公室。议题申报表的填写要认真、规范,确保议题内容表述全面,需研究解决的问题提炼准确;凡涉及资金问题的议题,申报单位必须与计划财务处协商落实资金来源等事宜,并由计划财务处在《安顺学院校长办公会议题申报表》“协办部门意见”栏中提出明确意见。已经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在会议召开前 1 天进行修改的,原则上不予上会。不按要求提交《安顺学院校长办公会议题申报表》及汇报材料的,原则上不得上会。

  (三)学校党政办公室汇总相关材料后,根据轻重缓急提前梳理出初步议题清单,报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最终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
   第六条 会前必须认真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一)议题和会议日期确定后,除紧急情况外,学校党政办公室应根据议题顺序,提前一天通知列席人员做好汇报和参会准备。

  (二)会场布置和会议记录人员安排等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
  (三)为使会议顺利、有序进行,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在会场外负责联络、安排列席人员候会等事宜。


第四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举行 2 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二或星期四;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部门
(单位)报告议题要点并严格控制报告时间,以保证充分讨论。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开会。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
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十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题开始后,首先由议题提报部门
(单位)负责人汇报、分管校领导可作补充汇报;特别重要或特殊的议题原则上应由分管校领导主汇报,部门(单位)负责人补充汇报。汇报时应做到条理清晰、简明扼要、结构完整、请求事项明确,原则上不能超过既定的汇报时间。
  第十一条 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就议题展开讨论。与会人
员发表意见时,必须紧扣议题、态度鲜明、简明扼要。若无新的具体意见发表,也应表态。表态有“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缓议”四种方式,表态为后三者时,必须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集中意见,归纳议事结论,作出决定或决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
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安排熟悉工作的人员参会,并向党政办公室报备。开会时,通讯工具应置于关闭或振动状态,除紧急情况外不安排套办其他事务,确需早退的须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五条 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议事时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和
责任。对限制传达范围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按规定范围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泄漏会议议决情况;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会议记录未经有关校领导同意,不提供查阅。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
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六章 督办落实


  第十八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可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
形式公布、公示,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学校党政办公室应将会议决定及时向未到会的会议组成人员通报。会议决定的事项,原则上 3 个工作日内要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撰写,经校长审定后按规定印发,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需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的事项,按程序行文上报;需与校外联系的事项,由相关部门(单位)和分管校领导落实。会议原则通过的重要方案,提出方案的部门(单位)应在会议结论的范围内予以进一步完善,送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再实施。会议要求对议题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的,原则上议题提报部门(单位)要在 2 个工作日之内修改完善后报给党政办公室。
   第十九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将对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进一步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严肃处理。特别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有关部门(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校领导。
   第二十条 在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承办、协办部门(单位)应请示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报请校长作出暂缓执行或复议的决定。属紧急情况的,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上作出的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应当确定具体执行者。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督办并适时向校长或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校长办公会
授权,具体工作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2019 年印发的《安顺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安学院发〔2019〕1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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