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顺学院委员会 安顺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22-01-0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完善落
实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机制,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安顺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文件、举措;
   (二)学校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三)学校的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
   (四)学校中长期发展目标、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学科新建、支持、调整与重组方案;
   (六)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
   (七)学校全局性的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与调整;学校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及学校全局性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八)二级组织机构和校外机构的设置、调整;
   (九)学校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置、调整及其议事范围和程序等议事规则的制定;
   (十)重要人才使用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及招生政策、计划的制订及重要调整;
   (十二)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三)学校年度财务经费预算决算;
   (十四)重要资产处置(含无形资产)、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五)基建规划和校园规划;
   (十六)国有资产和学校投资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七)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基本权益的重要事项和政策;
   (十八)学校重大评价评奖活动;
   (十九)对巡视、审计、检查等所发现重要问题的整改方案,
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十)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条 第三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任
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校级科研机构等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二)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负责人的人选;
   (三)校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及委员会人员组成;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及委员会人员组成;
   (五)省级、市级及以上党代表及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人选;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
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市项目及学校支持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资金安排及实施中的重大管理问题;

   (二)国内外重要合作项目;
   (三)重要基建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和校园建设项目;
   (四)重要仪器设备采购、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五)学校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和转让;
   (六)大型庆典活动方案;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
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开支 5 万元(含)以上项目的立项及资金使用安排;
   2.其他应由学校党委、行政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项目。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出,启动议事程序。议题应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七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
席方能举行。讨论决定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汇报、发表意见。会议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表决方式有口头表态、举手表决、票决。
会议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
同意形成决定(与上位法一致)。学校纪委书记出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题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议题提报部门(单位)提出建议,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八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的意见,持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意见的同志需要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执行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
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在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决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导致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分管有关工作的党委委员或校领导应重新
提交会议复议。
   第十条 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项目,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会前,相关部门(单位)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应对事项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特别是人财物事项的,应当充分征求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意见;涉及多个学院的,必要时应当及时召开学院主要负责人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三)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学校发展的重要问题、与广大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四)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要通过学生会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深入进行酝酿,形成初步方案;
   (五)学校基本规章制度和党建规章制度由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的具体行政规章制度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六)资产处置事项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或审核的,由党委会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重大项目安排的立项、资金筹集、建设标准、经费使用控制等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八)对巡视、巡察、审计、检查所发现重要问题的整改方案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九)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基本权益的重要事项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学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委员,副校长人选的调整,由党委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报上级党组织考察与任免;党委换届的,按照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方案,由学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负责人,由学校党委商上级群团组织提出建议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
  (三)学校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候选人的推荐人选,由党委会提出建议人选,报上级党组织考察。
  (四)教职工职称、职级评聘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 教职工调入、调出及校内人员调配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条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安排的立项(含资金筹集、建设标准、
经费使用控制等)由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省委教育工委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督查室负责协调督办;学校相关部门(单位)依据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接受民主监督,听取群众对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后在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通报。
   第十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条 第十六条 与会人员参与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工程项目,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决策、民主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班子主要
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违反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泄露会议酝酿讨论过程和与会人员的具体意见及不宜公开的保密内容,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制
定本部门(单位)具体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印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中共安顺学院委员会 安顺学院关于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安学院党发〔2019〕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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