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55 号)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最高领导机
构的议事决策会议。党委会通过做出决定或决议,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
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四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的委员会对
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
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讨论决定学校贯彻落实的意见或方案。
(二)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规划事项,包括学校总体发展战略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和就业工作方案、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年度财务预算等。
(三)讨论决定学校重要工作报告事项,包括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专项审计工作报告、以党委或行政名义向上级提出的重要请示和报告等。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中层干部和科级干部的任免,教职工调入、调出及校内调配,学术委员会有关重要议题结果、年度考核结果,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访学、参会、培训、交流、工作,或因特殊原因须持因私证件公务出访等,二级党委党员的发展及转正,党员和干部的教育、考核、奖励、处分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民族宗教工作、安全稳定工作、保密工作、群团工作、目标绩效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教代会暨工代会提请决策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党务和行政基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事关学校全局性和长远性的各种重大改革措施或办法,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七)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年度维修改扩建项目、年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等立项,重要资产处置,校产管理,开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等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年度预算及调整、贷款计划、单笔开支 50
万元(不含)以上项目的立项及资金使用安排。
(九)讨论决定学校与国内外有关方面的各种合作与交流事项。
(十)讨论决定各种重大突发事件、事故的应急处理。
(十一)其他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 议事准备
第七条 会前必须认真做好议题准备工作:
(一)议题可由各部门(单位)提出,也可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直接提出。议题提出前,议题申报部门(单位)应认真调查研究,与相关部门(单位)充分沟通对接,理顺工作程序,达成统一意见;对特别复杂或重大的问题,分管校领导应先召开专题会进行研讨并签署明确意见。提出的议题必须提供完整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除有明确的题目和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外,还必须有所提问题的解决办法、意见、建议或方案,特别重要的事项还应提供相关法律和政策等依据性材料。书面材料文字应精炼。
(二)各部门(单位)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应在会前 3 天前将《 中共安顺学院委员会会议议题申请表 》及汇报材料,统一送交学校党政办公室。议题申报表的填写要认真、规范,确保议题内容表述全面,需研究解决的问题提炼准确;凡涉及资金的议题,申报部门(单位)必须于会前与计划财务处协商落实资金来源等事宜,并由计划财务处在《 中共安顺学院委员会会议议题申请表 》“协办部门(单位)意见”栏中提出明确意见。对于涉及国有资产设备采购的,需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沟通与协商,成熟之后方可上会研究。不按要求提交《 中共安顺学院委员会会议议题申请表 》及汇报材料的,原则上不予上会。已经提交的党委会的议题,在党委会召开前 1 天进行修改的,原则上不予上会。提交议题修改不完善的,原则不上会研究。
(三)学校党政办公室汇总相关材料后,根据轻重缓急提前梳理出初步议题清单,报校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最终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的议题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凡属学校党委委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
第八条 会前必须认真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一)议题和会议日期确定后,除紧急情况外,学校党政办公室应根据议题顺序,提前一天通知列席人员做好汇报和参会准备。
(二)会场布置和会议记录人员安排等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
(三)为使会议顺利、有序进行,由学校党政办公室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在会场外负责联络候会列席人员等事宜。
第四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九条 党委会坚持“一事一议”原则,同一议题不得加入其它议题。
第十条 党委会原则上每月举行 2 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二或星期四召开;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副书记均不在学校时,原则上不召开党委会。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是党委会成员。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党外代表人士、师生代表等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题开始后,首先由议题提报部门(单位)负责人汇报,分管校领导作补充汇报。汇报时应做到条理清晰、简明扼要、结构完整、请求事项明确,原则上不能超过既定的汇报时间。
第十三条 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就议题展开讨论。与会人员发表意见时,必须紧扣议题、态度鲜明、简明扼要。若无新的具体意见发表,也应表态。表态有“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缓议”四种方式。 出席的党委委员表态为后三者时,必须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中意见,归纳议事结论,作出决定或决议。如对有关问题分歧较大,暂不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另行开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表达,但不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党委会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七条 与会人员要按时到会 ,不得随意请人代会, 因故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 同意后向党政办公室报备 ;会间要集中精力开会,通讯工具应置于关闭或振动状态,除紧急情况外不安排套办其他事务。
第十八条 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问题,议事时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和
责任。对限制传达范围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责及授权按规定范围传达外,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泄漏会议议决情况;泄漏会议决议造成影响的,依法依纪追剧责任。会议记录未经主持人同意,不提供查阅。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如对决议或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六章 督办落实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可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形式公布、公示,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授权口头传达。学校党政办公室应将会议决定及时向未到会的会议组成人员通报。会议决定的事项,原则上在 3 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纪要由学校党政办办公室负责撰写,经党委书记审定后按规定印发,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需向上级单位请示、报告的事项,按程序行文上报;需与校外联系的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分管校领导落实。会议原则通过的重要方案,提出方案的部门(单位)应在会议结论的范围内予以进一步完善,报请分管校领导、校党委书记审批后再实施。根据会议要求需对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由议题提报部门(单位)在 2 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后报党政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必须坚决执行。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将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进一步按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严肃处理。特别重要事项的执行情况,有关部门(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校领导。
第二十三条 在遇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或决定执行时,承办、协办部门(单位)应请示分管校领导,由分管校领导报请党委书记作出暂缓执行或复议的决定。属紧急情况的,可由党委书记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党委会上通报。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由相关部门负责督办,并将督办情况适时向校党委书记或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 年印发的《中
共安顺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安学院党发〔2019〕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