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学院值班制度(试行)

作者:zx 时间:2012-09-0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日常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积极应对校园突发事件,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贵州省校(园)值班制度(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日常值班由值班校领导负责,值班主任带班,分为行政值班、后勤处值班、学生工作部门和班主任(辅导员)值班。行政值班由党政办公室、保卫处安排,后勤处值班由后勤处安排,学生工作部门值班由学工部安排,班主任(辅导员)安排由学工部、各系安排。

第三条 学校各类值班人员按照值班的要求按时交接班,履行值班职责,办理调班手续,承担值班责任。

第四条 日常值班时间为17:00——次日8:00;节假日值班,白班:上午8:00——13:00;下午13:00——18:00;夜班:18:00——次日8:00。

第五条 值班电话:

党政办:3413582 学工部:2214761

保卫处:2214627 门卫值班室:2214624

后勤处:2210485

第六条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需要安排值班时间,定期报学校保卫处。

第二章 学校领导值班职责及要求

第七条 巡视了解学校工作、教学、生活秩序。

第八条 处理学校当天的日常事务,督促、检查、协调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听取值班主任汇报值班情况

第十条 因公出差应提前通知办公室;特殊情况不能在校值班的,应保证通讯畅通。

第三章 值班主任值班职责及要求

第十一条 检查当天值班人员的值班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负责处理突发事件,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对学校各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校领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不得空岗、脱岗。安排值班后,因(公、私)事不能值班的,应主动进行调整,并通知保卫处否则按空岗处理。

第四章 行政人员值班职责及要求

第十五条 负责处理突发事件,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值班主任或校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对学校各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值班主任或校领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接班时,应检查报警设施和其他电器是否完好,并注意安全管理,正确使用。

第十八条 值班时接到报案,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如其它在校值班人员)立即到达案发现场,控制事态和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值班主任、值班校领导汇报,必要时通知保卫处或有关处室负责人来校处理。

第十九条 必须在值班室内值班、就寝,对不在值班室内值班、就寝的均按脱岗处理。(不在值班室内值班,报案不能得到及时处理而产生后果的须承担相关责任)。非值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值班室内就寝。值班室内禁止娱乐活动。

第二十条 保持值班室内清洁,接班时要清点值班室用品。值班后及时把值班室钥匙交给下一班值班人员。

第二十一条 按时交接班,按要求填写齐全天值班记录。

第二十二条 不得空岗、脱岗。安排值班后,因(公、私)事不能值班的,须到保卫处填写《值班人员调班申请单》,报请值班主任批准。

第五章 学生工作部门值班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实行学生工作部门人员轮流值班制度;每天至少安排干部和若干名工作人员值班。

第二十四条 深入学生学习、生活、娱乐等场所,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掌握学生活动规律;督促、检查学生就寝、上课迟到、早退等纪律情况;督促、检查班主任(辅导员)、宿舍管理员等相关人员的值班和工作情况;及时处理值班期间出现的问题,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值班主任或值班校领导汇报;对学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学生工作处或校领导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按时交接班,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不得空岗、脱岗,安排值班后,因公(私)事不能值班的,由个人提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须由学工部领导批准。学工部领导因公(私)事不能值班的要向学校领导书面申请并获批准,调班的要向值班校领导报告,学工部要向相关部门反馈值班调整情况,值班记录认真填写,本人签字;学工部负责向系(部)反馈有关信息。

第六章 辅导员(班主任)值班要求

第二十六条 值班人员构成及排班规定:辅导员(班主任)轮流值班;各系每天至少安排两名班主任值班。

第二十七条 值班职责:深入学生学习、生活、娱乐等活动场所,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掌握学生活动规律;督促、检查、管理本系学生上课迟到、早退、自习等纪律情况;及时处理值班期间出现的问题,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学生工作部门值班人员汇报;对学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系或学工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值班要求:按时交接班,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不得空岗、脱岗,安排值班后,因(公、私)事不能值班的,由个人自行提前一天调整解决,并将调班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系;系负责及时向学工部反馈值班调整情况;值班记录认真填写,本人签字;辅导员(班主任)值班情况作为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第七章 后勤集团值班要求

第二十九条 值班人员构成及排班规定:实行食堂(餐厅)管理人员轮流值班制度;每天安排一名食堂(餐厅)管理工作人员值班。

第三十条 值班职责:督促食堂工作人员对采购的物品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并负责记录食堂工作人员上下班情况;记录当日食堂食品卫生、服务质量、就餐秩序及有关管理规定的落实中发生的问题;将填写完整的值班记录交后勤集团负责人签字并进行值班交接。

第八章 门卫值班制度

第三十一条 门卫人员肩负学校安全保卫重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准时上岗,不得擅自离岗。

第三十二条 门卫人员不得与他人闲谈,及时做好来客来访登记,并做好传呼工作。凡来访人员,须问清情况填写来访登记单,征得有关人员同意后,方可放行。

第三十三条 按时做好大门的开关工作,做到门开人在。闲杂人员、推销商品人员不得入校。

第三十四条 当晚下班后,检查学校、办公室内电灯、门、窗是否关好,发现未关,应及时妥善处理,并向学校办公室汇报。

第三十五条 晚上值班要定时巡视校园,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或报警。

第三十六条 外单位机动车辆(含摩托车)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本校教职工及其他使用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自行车),进出校门时应减速行驶,并注意安全,车辆在规定的地方停放整齐。

第三十七条 遇有治安刑事案事件,值班人员应快速到达出事地点,控制局面,保护现场,迅速拨打“110”报警;当发现有人员伤亡时,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校医院或120急救中心。

第三十八条 遇有火情,值班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组织灭火。火势较大时,要立即拨打“119”,同时通知有关领导和人员,注意保护现场,为后期的处理工作提供条件。

第三十九条 遇有突发群体性案事件,值班人员应及时到达事发地点,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原则,控制场面,报告有关领导,协助控制事态发展。

第四十条 遇有求助,应热情帮助解决,因客观因素无法解决的,应向求助人耐心解释,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中脱岗、渎职的值班人员由学校给予处分,造成严重事故的值班人员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因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各系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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