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厅〔2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培养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教育部决定成立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性质
专家委员会是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以下简称专业认证)的专家组织,负责专业认证工作的规划、咨询、指导、审定等工作。
二、专家委员会主要任务
1.就专业认证发展规划、制度建设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2.对拟承担专业认证的各地教育评估机构进行资质认定;
3.审定专业认证结论;
4.受理专业认证结论异议的申诉;
5.对专业认证工作开展进行指导和检查等。
三、专家委员会组成
本届专家委员会共2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任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秘书处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如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专家委员无法履行相关职责,我部将适时调整增补专家委员会委员。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1月10日